宁波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指南

导语 宁波申请病残儿童医学证明须知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对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

  三、鉴定条件:因先天或后天患病、以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四、鉴定程序: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生育管理地的村(居、社区)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

  2、单位或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生育管理地的镇乡、(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镇乡、(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20个工作日内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查申请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

  5、上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进行鉴定。

  五、鉴定时间:每年的4月、10月组织两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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