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导语 涉及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办理指南,宁波本地宝整理了相关方面的内容,供广大市民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办事指南:
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适用于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办理收养登记)
事项名称
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
事项编号
C0604
事项性质
行政服务
适用的申请主体
港澳台居民及华侨
受理地点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C1073民政局窗口(江东区宁穿路1901号)
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咨询电话
0574--87187003
法定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
宁波市民政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
宁波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处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修正)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2:《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1992年民政部令第6号,1996年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民政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获取的条件:
步骤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收养本市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华侨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获取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步骤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回应时间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2)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3: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收养本市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登记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作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原因,与收养人关系等有关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保证协议书: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5)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送养人、被送养人与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公证书;
3: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4:如收养人一方为宁波市居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状况证明(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
4)健康检查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作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5)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县级以上报纸满60日);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7)收养协议书和其它有关资料。
3:如收养人一方为宁波市居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状况证明(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
4)健康检查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即办
审查
申请人 应:
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来源合法。
审批部门 应:
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
作出是否准予收养的决定。
表格下载: 暂无
在线咨询: 市民政局在线咨询
在线投诉: 市民政局在线投诉
注意事项:

1: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

2: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须亲自到场。

相关政策: 暂无
机构职能: 市民政局机构职能
在线受理: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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