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养犬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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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养犬证办理指南
受理机构:海曙、江东、江北犬管中心
联系方式:
海曙:环城西路北段323弄75号 87498731
江东:滨江大道288号东城花鸟市场内 27675557
江北:环城北路西段96号 87383177
服务对象:本市公民、单位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
收费情况:每只犬第一年为六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三百元。
办理条件:
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或者暂住户口;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独户居室。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体形标准为:
1、犬只成年后躯体高度低于35厘米,体重小于9千克;
2、每户限养一只。单位饲养犬只,应拴养或圈养。
材料明细:
个人养犬:
1、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2、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3、犬只照片两张。
单位养犬:
1、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2、犬只照片两张。
办理流程图:
管理规定:
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犬的颈部须挂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牌和免疫牌;
2、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栓养或者圈养;
3、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纵犬在楼道、公共阳台、公共绿地排泄粪便;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4、不准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
5、不准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7、犬只赠送、宰杀或者死亡、走失,养犬者应当在七日内向原发证、发牌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交回证件、犬牌;
8、养犬者迁移住址,须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定期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作检疫和免疫;
10、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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