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缴存住房公积金问答

导语 可能还很多人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很多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了一些常见疑问,希望能帮助到市民。

  问: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新录用的职工如何缴存?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因此单位应自觉地为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应当自录用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见分进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月18日之后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从各单位帐户内归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问: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如何处罚?

  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干分之一的滞纳金。”

  问:外地户口职工是否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是否和本地职工一样?

  答:对于在职职工,不管户口是宁波的还是外地的,只要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单位便应当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确实存在对职工应缴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则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

  问:企业是否强制性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问:作为职工,为什么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实行、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基金。对单位及职工个人都具有强制力。 从职工个人的角度,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如下好处:第一,在您工作年限内,住房公积金不仅仅由您本人按您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您所在单位也要按您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这两笔钱作为住房公积金储存在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计算利息,且连本带息全归您个人所有;第二,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当于您为自身的住房消费作储蓄,您只要发生购房等政策允许的情况,就可以按照规定的限额及频率提取使用;第三,您或您的家庭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可按规定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以缓解由此造成的经济压力;第四,当您退休时,您个人账户内尚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算本息后予以销户提取,这样,相当于一笔养老金;第五,您建立住房公积金满足一定条件后,在购建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贷款较之普通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利率低等优势;第六,不超过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即可以获得税收优惠。 因此,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职工来说,肯定是利大于弊的。同时,作为一项定向使用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需要按照严格的规定来执行。如果职工不想缴存,不仅放弃了单位为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同时也放弃了将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对自身利益来说也是一种损失。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