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缴存业务问答(二)

导语 可能还有很多人对公积金缴存业务存在一定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常见的宁波公积金缴存业务问答,供市民参考参考。

  问:单位为新录用职工办理开户手续滞后了几个月,可以补缴吗?能补缴的话,应该怎么办理?

  答:可以。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或少缴、漏缴公积金等,均应按时足额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商调函、社保开户凭证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二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复)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和自然年度一样吗?

  答:不一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免缴,有何条件?免缴期限多长?

  答:按宁波市区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申报,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职工可免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免缴期限为一年,到期时职工个人仍领取最低工资,需要继续免缴的,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问:职工原先在本市市区某单位开设过住房公积金账户,现调入新单位工作,是否可以重新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不可以。一个身份证号码只能有一个相对应的公积金账户。原先已在中心开户的职工,必须到原单位开具《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问:《宁波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终止单》有什么作用?

  答:在市本级(本市市区)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宁波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终止单》可等同于《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使用。

  问:职工调动到外地(宁波大市范围以外)工作,住房公积金如何转移?

  答:需提供(1)填妥并加盖转出单位印章的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地转移确认书》

  问:单位员工离职,如何办理公积金封存手续?

  答:单位需提供:(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辞职批文、退休证明或社保中止单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一式二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一式二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问: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时,提供的个人信息有误,如何办理更正?

  答: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变更确认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到中心窗口办理。

  问:当单位出现经营亏损情况时,能否申请降低比例或缓交?

  答: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连续2年经营亏损的单位,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难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问:单位破产注销时,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注销?

  答:单位解散、撤销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撤销、破产单位缴存登记注销需提供如下资料:(1)单位要求注销缴存登记的书面报告。(2)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提供上级批准文件;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批准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企业注销登记的,提供企业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上级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3)填妥一式二份《住房公积金变更销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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