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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宁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大汇总

导语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

  2025年宁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大汇总

  【海曙区】

  一、区教育局按省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原则,结合海曙区实际情况,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依据不同星级幼儿园合理办园成本、政府补助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不高于同星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范围内,确定不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托班保教费可以按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20%的上浮幅度收取。

  二、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区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星级收费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施行。幼儿园保教费调整应该在新学年开学前确定,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标准执行。为平稳做好收费管理制度的前后衔接,首次调整收费标准最高增幅不超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保教费标准的40%。

  三、幼儿园应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要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区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录等相关情况。

  四、各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开展保教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尤其要确保教职工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区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并逐步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所要求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切实促进我区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原文https://www.haishu.gov.cn/art/2024/11/12/art_1229825450_59051750.html


  【江北区】

  一、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区教育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送区教育局,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后实施。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从2024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标准执行。托班及幼儿园在寒暑班、法定节假日举办托管班的,保教费可按同星级收费标准120%收取。幼儿园等级(星级)有调整变化的,按照文件明确的等级(星级)标准收费。

  三、幼儿园应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

  四、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提高教师待遇、开展保教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教学改革、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尤其要确保教职工人均年收入及“五险一金”等待遇达到国家规定,并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所要求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当宁波市、江北区托育有关文件对幼儿园托班保教收费有新规定时,托班保教费参照新政策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政策来源: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原文http://www.nbjb.gov.cn/art/2024/6/6/art_1229058800_1806879.html


  【镇海区】

  1.区教育局按省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原则,在不高于同星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范围内,调整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上限;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区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星级收费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送教育、财政等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施行。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从2022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对中、大班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标准执行。

  3.幼儿园应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9个半小时服务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查处。各幼儿园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4.各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开展保教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尤其要确保教职工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并逐步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所要求的教职工收入水平,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5.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原文https://www.zh.gov.cn/art/2024/10/16/art_1229778143_59349385.html


  【北仑区】

  一、各类星级收费指导意见。市四星级以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四星级)保教费收费不超过同星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20%;市三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不超过同星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40%;市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不超过同星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50%;市一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不超过530元;准办园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市一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将收费标准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具体收费指导价见附件)

  二、公办背景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在同星级公办园和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之间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辖区街道确定。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从2019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对中、大班已在园幼儿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幼儿园应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学位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查处。

  五、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星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六、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师待遇等,努力提高幼儿园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切实促进我区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七、此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北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费标准的通知》(仑教〔2016〕73号)自行作废。

  政策来源: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原文http://www.bl.gov.cn/art/2019/7/22/art_1229054631_147338.html


  【奉化区】

  一、按省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原则,区教育局结合奉化区实际情况,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依据不同星级幼儿园合理办园成本、政府补助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确定不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各园可在此基础上上浮20%的范围内自行定价,但须报送教育局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实行。托班保教费可以按幼儿园新收费标准不超过20%的上浮幅度收取。

  二、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举办托管班的,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幼儿园不得强制,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幼儿园课后延时托管服务收费以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和幼儿园托管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奉教〔2021〕87 号)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关于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三、幼儿园保教费调整应该在新学年开学前确定,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星级标准执行,上浮比例老、新生同步。

  四、保教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每学期按实际在园时间收费,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期初、学期末不足一月的,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周末举办托管班的,保教费、伙食费按日收取(每月按21天工作日计算)。幼儿因故缺课需向园方请假,并可申请退还当月保教费:全月缺课,当月保教费全退;一个月内幼儿实际在园时间不足10日的(含10日),当月保教费减半收取,超过10日的,当月保教费不再退还。幼儿入园后因故转园或者退园的,申请退学的当月保教费不予退还。退费时间内的加时托保教费一并退还。学期结束前结清。

  五、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为办理,具体项目包括: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按天数计算,每日每生10元,按月收取(每月按21天工作日计算)。连续缺课5天及以上,伙食费按实际缺课天数计算退回,学期结束前结清。

  (二)生活用品费。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代收的费用。

  (三)外出活动费。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按实统一代收并支付。

  (四)保险费。自愿参保并由幼儿园代办的幼儿综合保险费用。要求各幼儿园在区教育局择优指定的学生幼儿综合保险承保公司中选择参保。统一以学年度为保险期限,中途插班的幼儿按实际学年剩余时间核算保险费用。

  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代办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六、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书本费、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

  七、各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开展保教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尤其要确保幼儿园教职工人均年收入及“五险一金”等待遇不低于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并逐步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所要求的的教职工收入水平,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八、幼儿园要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区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录等相关情况。

  九、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施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自行参照。

  政策来源: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原文http://www.fh.gov.cn/art/2023/7/28/art_1229101938_59125071.html


  【余姚市】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余姚市教育局《关于调整余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余教【2020】71号)文件规定收费。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政策来源:余姚市教育局,原文http://www.yy.gov.cn/art/2025/6/10/art_1229731493_59102027.html,以及http://www.yy.gov.cn/art/2024/4/19/art_1229790105_59084004.html


  【象山县】

  一、按省政府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星级幼儿园合理办园成本、政府补助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不高于同星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范围内,确定不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小小班保教费可以按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 30%的上浮幅度收取。

  二、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县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星级收费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送教育局备案,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后实施。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从2023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对中、大班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原标准执行。

  四、幼儿园应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五、各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开展保教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尤其要确保教职工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并逐步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所要求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我县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财务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建立保教费、政府资助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管理,教育局定期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

  七、本意见于 2023年 9 月 1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象山县教育局,原文http://www.xiangshan.gov.cn/art/2023/8/24/art_1229710770_59155394.html


  【宁海县】

  一、宁海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宁海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指导价标准详见附表。各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可在指导价基础上按不超过2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托班保教费按该园大、中、小班标准的130%收取(或遵照卫健局的托育收费标准)。

  三、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四、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五、本方案自2024年9月起执行。

  政策来源:宁海县教育局,原文http://www.ninghai.gov.cn/art/2024/8/16/art_1229181020_59141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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